【四川】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發布時間:2019.02.20 來源: 點擊數:2249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NO:SC112512)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18年7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7月26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8 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對《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行業誠信管理?!?/span>
二、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住宅物業在業主、業主大會首次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前期物業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住宅物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一)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房屋總建筑面積低于3萬平方米的;
(二)投標人少于3個的;
(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span>
三、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家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span>
四、刪除第七十五條第(一)項。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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